自治區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400[1]
類別:業界動態
上傳時間:2015/1/19 10:28:07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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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寧建發〔2014〕225號
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與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局),寧東管委會規劃建設土地局,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自治區黨委《關于深化改革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2014年12月10日
抄送:各市縣人民政府,本廳廳領導,存檔(2)。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4年12月10日印發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源頭預防腐敗行為發生,遏制和嚴厲打擊規避招標、串通投標、轉包、違法分包以及人為干涉招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等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涉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非法干預招投標市場主體的自主權。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各類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對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業務指導,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
第五條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建市政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開展工程交易活動。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建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按規定辦理合同備案、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房建市政工程招標項目限定不同資質等級企業投標承包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不得參加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投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不得參與施工單項合同額1000萬元以下項目的投標。
第七條 鼓勵利用信息技術進行電子投標、計算機輔助評標、遠程異地評標,全面推進房建市政工程電子招標投標工作。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建市政工程(非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除外),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的采購等,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九條 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進行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所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技術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二)進行施工招標,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已完備,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估算價的70%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施工圖已經審查合格;
(三)進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招標,設備、材料等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已確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工程,施工招標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實行商務標、技術標、誠信標綜合評審,對技術標實行“暗標”評審。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達到自治區規定限額以上的項目,招標人應通過招標、比選等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公告中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不符的高資質等級要求,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明顯高于招標項目實際需要或脫離市場實際情況的要求等不合理的條件,以及規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組織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一般工程應當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經招投標監管機構同意,可以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并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肢解發包、規避監管、影響質量安全和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五條 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應體現優質優價。禁止招標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和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載明具體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評標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區統一執行。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七條 具備招標文件要求資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參加與其法定資質許可范圍相適應的工程項目投標。
違反招標投標、建筑市場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限制投標處理的,在限制投標期限內不得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由招標人報經工程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由同一專業的各方組成的聯合體,其資質等級和信譽等級按照最低的一方確定。聯合體必須指定牽頭人,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和聯合體協議。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的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招標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絕開標。
第二十一條 除法定招投標行政監督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工作人員之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一般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0日內,向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等。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妥善保管招投標活動相關資料(包括全部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及其他投標材料),建立項目招投標檔案,長期保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要加強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審核備案的監管,對發現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一律不得備案,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發現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規避招標、串通投標、轉包、違法分包以及人為干涉招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認定并及時處理。
(一)對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形,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款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串通投標和投標人弄虛作假行為認定和處理辦法》(寧建發〔2011〕100號)認定和處理。
(二)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等情形,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認定和處理。
(三)對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責任人員一律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投訴的,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應按照屬地管理和“誰監督、誰受理、誰處理”的原則,依法按照規定要求的時限辦理。
第二十八條 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違法設置審批事項,增加管理環節;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人自主編制招標文件、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不得非法干涉投標人自主投標和評委會獨立評審;不得以備案方式干涉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企業依法跨區域開展業務。
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住房城鄉建設廳之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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